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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发bifa官方网站|捞金子|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2025年12月31
编辑:bifa物流公司 时间:2026-03-2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2023年第1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ღღ◈,对月销售额 10万元以下 (含本数) 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ღღ◈。

  (2)小规模纳税人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的ღღ◈,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ღღ◈;小规模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ღღ◈,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ღ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ღღ◈。

  (3)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ღღ◈,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ღღ◈,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ღღ◈,其销售货物ღღ◈、劳务ღღ◈、服务ღღ◈、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ღღ◈。

  (4)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ღღ◈, 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ღღ◈。

  (5)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ღღ◈,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ღღ◈,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ღღ◈,免征增值税ღღ◈。

  (6)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ღღ◈,一经选择必发bifa官方网站ღღ◈,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ღ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2023年第1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ღ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ღღ◈,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ღღ◈,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ღღ◈。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ღღ◈,允许集成电路设计ღღ◈、生产ღღ◈、封测ღღ◈、装备ღღ◈、材料企业ღღ◈,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ღღ◈。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ღღ◈,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ღღ◈、关键功能部件ღღ◈、数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ღღ◈,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ღღ◈。

  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ღღ◈,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ღღ◈。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6号)

  2027年12月31日前ღღ◈,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ღღ◈、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ღღ◈,免征增值税ღღ◈。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ღღ◈: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ღღ◈、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ღღ◈,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150% (含本数) 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ღღ◈,免征增值税ღღ◈;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ღღ◈,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ღღ◈。

  (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ღღ◈、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ღღ◈,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150% (含本数 ) 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ღღ◈,免征增值税ღღ◈;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ღღ◈。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ღღ◈,一经选定ღღ◈,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ღღ◈。

  小型企业ღღ◈、微型企业ღღ◈,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ღღ◈。其中ღღ◈,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ღღ◈,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 12 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ღღ◈,不满12个自然月的ღღ◈,按照以下公式计算ღღ◈: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ღღ◈,金融机构ღღ◈,是指经人民银行ღღ◈、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 “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ღღ◈, 以及经人民银行ღღ◈、金融监管总局ღღ◈、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ღღ◈、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ღღ◈。“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 1000 万元以下 (含) 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ღღ◈,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ღღ◈,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 (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 水平ღღ◈。金融机构完成 “两增两控”情况ღღ◈, 以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ღღ◈。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ღღ◈,金融机构ღღ◈,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ღღ◈、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已实现监管部门上一年度提出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的机构ღღ◈, 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ღღ◈、金融监管总局ღღ◈、 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ღღ◈、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ღღ◈。金融机构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情况ღღ◈, 以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ღღ◈。

  小额贷款ღღ◈,是指单户授信小于 1000 万元 (含本数) 的小型企业ღღ◈、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ღღ◈;没有授信额度的ღღ◈,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 1000 万元(含本数) 以下的贷款ღღ◈。

  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ღღ◈,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ღღ◈,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ღღ◈;未单独核算的ღღ◈,不得免征增值税ღღ◈。

  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ღღ◈,一经发现存在虚报或造假骗取本项税收优惠情形的ღღ◈,停止享受上述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ღღ◈。

  金融机构应持续跟踪贷款投向ღღ◈,确保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小型企业ღღ◈、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ღღ◈,贷款的实际使用主体与申请主体一致ღღ◈。

  A 银行是一家通过 2022 年度监管部门“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ღღ◈。2023 年第 3 季度ღღ◈,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为 3.55%ღღ◈,A 银行累计向 5 户小微企业发放 5 笔 1000 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ღღ◈,其中ღღ◈:3 笔年利率为 6%ღღ◈,第3 季度确认利息收入 36 万元 (不含税ღღ◈,下同) ღღ◈,2 笔年利率为3%ღღ◈,第 3 季度确认利息收入 12 万元ღღ◈。10 月份ღღ◈,A 银行在进行纳税申报时ღღ◈,可按会计年度在规定的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中一种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ღ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ღღ◈;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ღღ◈,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ღღ◈。

  方法二ღღ◈:A 银行 3 笔 6%利率的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ღღ◈,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LPR150%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 ( 31.95=36×5.325% ÷6% ) ღღ◈,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1.917 万元 ( =31.95×6% ) ღღ◈; 高于该笔贷款按照 LPR150%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 4.05=36-31.95 ) ღღ◈,不能享受免税优惠ღღ◈,应按照 6%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0.243 万元 ( =4.05 × 6%) ღღ◈。2 笔 3%利率的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ღღ◈,均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 LPR150%计算的利息收入ღღ◈,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0.72 万元 (=12*6%) ღღ◈。按照方法二ღღ◈,A 银行合计免征增值税 2.637 万元ღღ◈。

  2027年12月31日前ღღ◈,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ღღ◈、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ღღ◈,免征增值税ღღ◈。

  小型企业ღღ◈、微型企业ღღ◈,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ღღ◈。其中ღღ◈,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ღღ◈,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 12 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ღღ◈,不满12个自然月的ღღ◈,按照以下公式计算ღღ◈:

  小额贷款ღღ◈,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 (含本数) 的小型企业ღღ◈、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ღღ◈;没有授信额度的ღღ◈,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 100 万元 (含本数) 以下的贷款ღღ◈。

  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ღღ◈,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ღღ◈,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ღღ◈;未单独核算的ღღ◈,不得免征增值税ღღ◈。

  《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2027年12月31日前ღღ◈,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ღღ◈,免征增值税ღღ◈。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必发bifa官方网站ღღ◈,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ღღ◈,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ღღ◈;未单独核算的ღღ◈,不得免征增值税ღღ◈。所称小额贷款ღღ◈,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贷款ღღ◈;没有授信额度的ღღ◈,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ღღ◈。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ღღ◈、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8号)

  2027年12月31日前ღღ◈,纳税人为农户ღღ◈、小型企业ღღ◈、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ღღ◈、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ღღ◈, 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ღღ◈,免征增值税ღღ◈。

  农户ღღ◈,是指长期 ( 一年以上) 居住在乡镇 (不包括城关镇 ) 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ღღ◈,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捞金子ღღ◈,国有农场的职工ღღ◈。位于乡镇 (不包括城关镇) 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必发bifa官方网站ღღ◈、团体ღღ◈、学校ღღ◈、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ღღ◈;有本地户口ღღ◈,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ღღ◈,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ღღ◈。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ღღ◈,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ღღ◈,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ღღ◈。农户担保ღღ◈、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ღღ◈。

  小型企业ღღ◈、微型企业ღღ◈,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 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ღღ◈。其中ღღ◈,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ღღ◈;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 12 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ღღ◈,不满 12 个自然月的ღღ◈,按照以下公式计算ღღ◈:

  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ღღ◈,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ღღ◈。否则ღღ◈,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ღღ◈。

  《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ღ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ღ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

  自2022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ღღ◈,银行业金融机构ღ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ღღ◈,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ღღ◈,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ღღ◈。

  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抵债不动产的作价ღღ◈,应当取得人民法院ღღ◈、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ღღ◈。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ღ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ღღ◈,接收抵债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ღღ◈,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ღღ◈;处置抵债不动产时ღღ◈,抵债不动产作价的部分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ღღ◈。

  2016年12月31日前ღღ◈,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ღღ◈;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ღღ◈,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ღღ◈、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ღღ◈,免征增值税ღღ◈;2027年12月31日前ღღ◈,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ღღ◈,免征增值税ღღ◈。

  所称农户ღღ◈,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ღღ◈,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ღღ◈,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ღღ◈。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ღღ◈、团体ღღ◈、学校ღღ◈、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ღღ◈;有本地户口ღღ◈,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ღღ◈,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必发bifa官方网站ღღ◈。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ღღ◈,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ღღ◈,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ღღ◈。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ღღ◈。

  依据ღ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ღღ◈、《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第一条ღღ◈、第四条ღღ◈、《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ღღ◈、《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关于延续实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2027年12月31日前ღ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ღღ◈、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ღღ◈,提供农户贷款ღღ◈、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ღღ◈,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ღღ◈。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2027年12月31日前ღღ◈,对特定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分别执行增值税100%ღღ◈、50%先征后退的政策ღღ◈;对特定印刷ღღ◈、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ღღ◈;免征图书批发ღღ◈、零售环节增值税ღღ◈;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ღღ◈,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必发ღღ◈,ღღ◈。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ღღ◈,各级人大ღღ◈、政协ღღ◈、政府ღღ◈、工会ღღ◈、共青团ღღ◈、妇联ღღ◈、残联ღღ◈、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ღღ◈,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ღღ◈,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ღღ◈。

  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ღღ◈。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ღღ◈。

  (1)各类图书ღღ◈、期刊ღღ◈、音像制品ღღ◈、电子出版物ღღ◈,但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ღღ◈。

  《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ღღ◈、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政策要点ღღ◈:对国家级ღ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ღღ◈、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ღღ◈、土地ღღ◈,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ღღ◈;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ღღ◈,免征增值税ღღ◈。本公告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ღღ◈、经营租赁ღღ◈、研发和技术ღღ◈、信息技术ღღ◈、鉴证咨询服务ღღ◈。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ღღ◈。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ღღ◈,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ღღ◈,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ღღ◈,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ღღ◈,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ღღ◈。

  2027年12月31日前ღღ◈,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ღღ◈。本公告所称边销茶ღღ◈,是指以黑毛茶ღღ◈、老青茶ღღ◈、红茶末ღღ◈、绿茶为主要原料ღღ◈,经过发酵ღღ◈、蒸制ღღ◈、加压或者压碎ღღ◈、炒制ღღ◈,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ღღ◈。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ღღ◈,免征增值税ღღ◈,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ღღ◈。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ღღ◈,免征增值税ღღ◈。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ღღ◈。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

  2027年12月31日前ღღ◈,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税品种清单见附件)ღღ◈。

  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ღღ◈,须为各省(自治区ღღ◈、直辖市)艾滋病药品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的ღღ◈,并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品ღღ◈。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将药品供货合同留存ღღ◈,以备税务机关查验ღღ◈。

  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分别核算免税药品和其他货物的销售额ღღ◈;未分别核算的ღღ◈,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ღღ◈。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2027年12月31日前ღღ◈,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ღღ◈,暂免征收增值税ღღ◈。

  上述期货交易中实际交割的货物ღღ◈,如果发生进口或者出口的ღღ◈,统一按照现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执行ღღ◈。非保税货物发生的期货实物交割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的规定执行ღ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为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ღღ◈,促进科技进步ღღ◈,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ღღ◈。该项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ღღ◈。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5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ღღ◈,企业招用脱贫人 口ღღ◈, 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的人员ღღ◈,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ღღ◈, 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ღღ◈,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ღღ◈、城市维护建设税ღღ◈、教育费附加ღღ◈、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ღღ◈。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ღღ◈,最高可上浮30%ღღ◈,各省ღღ◈、 自治区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ღღ◈。

  (2)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ღღ◈,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ღღ◈,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ღღ◈,但不得重复享受ღღ◈。

  (3)企业与脱贫人口ღღ◈, 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 “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的人员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ღღ◈。

  (4)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ღღ◈、城市维护建设税ღღ◈、教育费附加ღღ◈、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ღღ◈,纳税人当年扣减不完的ღღ◈,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ღღ◈。

  (2) 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 ( 副本) ღღ◈,企业依法为重点群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ღღ◈。通过内部信息共享ღღ◈、数据比对等方式审核的地方ღღ◈,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记录ღღ◈。

  (1)纳税人按本单位招用重点群体的人数及其实际工作月数核算本单位减免税总额ღღ◈,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ღღ◈、城市维护建设税ღღ◈、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ღღ◈。城市维护建设税捞金子ღღ◈、教育费附加ღღ◈、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ღღ◈。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ღღ◈、城市维护建设税ღღ◈、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ღღ◈, 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ღღ◈、城市维护建设税ღღ◈、教育费附加ღღ◈、地方教育附加为限ღღ◈;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ღღ◈、城市维护建设税ღღ◈、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ღღ◈, 以核算的减免税总额为限ღღ◈。纳税年度终了ღღ◈,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ღღ◈、城市维护建设税ღღ◈、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ღღ◈,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ღღ◈, 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ღღ◈。当年扣减不完的ღღ◈,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ღღ◈。

  (2) 第2年及以后年度当年新招用人员ღღ◈、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ღღ◈。计算每名重点群体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ღღ◈。

  (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ღღ◈,招用脱贫人口无需提供) ღღ◈。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4号)

  政策要点ღღ◈: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ღღ◈,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ღღ◈,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ღღ◈, 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ღღ◈,在 3 年内按实 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ღღ◈、城市维护建设税ღღ◈、教育费附加ღღ◈、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ღღ◈。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ღღ◈,最高可上浮 50%ღღ◈,各省ღღ◈、 自治区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ღღ◈。

  1.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ღღ◈,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 608 号 )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 安置的退役士兵ღღ◈。

  4.企业既可以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ღღ◈,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ღღ◈,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ღღ◈,但不得重复享受ღღ◈。

  5.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ღღ◈,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ღღ◈、城市维护建设税ღღ◈、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ღღ◈。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ღღ◈、城市维护建设税ღღ◈、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ღღ◈, 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ღღ◈、城市维护建设税ღღ◈、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ღღ◈;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ღღ◈、城市维护建设税ღღ◈、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ღღ◈, 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ღღ◈。

  纳税年度终了ღღ◈,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ღღ◈、城市维护建设税ღღ◈、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ღღ◈,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ღღ◈。当年扣减不完的ღღ◈,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ღღ◈。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 1 年的ღღ◈,应当按月换算 减免税限额ღღ◈。计算公式为ღღ◈: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 12 ×具体定额标准运输服务ღღ◈!ღღ◈。

  (1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ღ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ღღ◈、《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ღ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ღ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ღღ◈;

  ( 2 ) 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 ( 副本) ღღ◈,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ღღ◈;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5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ღღ◈,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ღღ◈,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ღღ◈,在 3 年( 36 个月)内按每户每年 20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ღღ◈、城市维护建设税ღღ◈、教育费附加ღღ◈、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ღღ◈。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ღღ◈,各省ღღ◈、 自治区ღღ◈、直辖市人民 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ღღ◈。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规定扣减限额的ღღ◈,减免税额以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ღღ◈;大于规定扣减限额的ღღ◈, 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ღღ◈。

  2.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ღღ◈,零就业家庭ღღ◈、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ღღ◈, 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ღღ◈,先申领《就业创业证》ღღ◈。失业人员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ღღ◈, 申领《就业创业证》ღღ◈。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ღღ◈,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申领《就业创业证》ღღ◈;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ღღ◈。

  申领后ღღ◈,相关人员可持《就业创业证》 (或《就业失业登记证》ღღ◈,下同) ღღ◈、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 (未完成 “两证整合”的还须持《税务登记证》 ) 向创业地县以上 (含县级ღღ◈,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ღღ◈。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 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 年第 15 号 ) 的规定ღღ◈,核实其是否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ღ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 “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 “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ღღ◈。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ღღ◈,零就业家庭ღღ◈、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ღღ◈, 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ღღ◈。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4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ღღ◈,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ღღ◈, 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ღღ◈,在 3 年( 36 个月) 内按每户每年 20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ღღ◈、城市维护建设税ღღ◈、教育费附加ღღ◈、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ღღ◈。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ღღ◈,各省ღღ◈、 自治区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ღღ◈。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ღღ◈,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 608 号 )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 安置的退役士兵ღღ◈。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ღღ◈,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ღღ◈;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ღღ◈, 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ღღ◈。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ღღ◈,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ღღ◈。换算公式为ღღ◈: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 ÷ 12× 实际经营月数ღღ◈。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ღღ◈,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ღღ◈,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ღღ◈,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ღ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ღღ◈、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ღ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ღ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ღღ◈。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ღღ◈,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ღ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ღღ◈,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ღღ◈。

  1.2027年12月31日前ღღ◈,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ღღ◈、省ღღ◈、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ღღ◈、发行ღღ◈、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ღღ◈、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ღღ◈、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ღღ◈、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ღღ◈,免征增值税ღღ◈。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ღღ◈,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ღღ◈,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ღღ◈。

  2.2027年12月31日前ღღ◈,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ღღ◈,免征增值税捞金子ღღ◈。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

  2027年12月31日前ღღ◈,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ღღ◈,党报ღღ◈、党刊将其发行ღღ◈、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ღღ◈,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ღღ◈、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ღღ◈。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ღღ◈、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ღღ◈、增值税ღღ◈、城市维护建设税ღღ◈、契税ღღ◈、印花税等ღღ◈,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ღღ◈。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财税〔2018〕144号)

  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必发bifa官方网站ღღ◈、汽油ღღ◈、柴油等工业油料ღღ◈,符合规定条件的ღღ◈,免征消费税ღღ◈,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ღღ◈。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ღღ◈,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ღღ◈,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ღღ◈。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ღღ◈,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ღღ◈、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ღღ◈、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ღღ◈。

  从业人数ღღ◈,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ღღ◈。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ღღ◈,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ღღ◈。具体计算公式如下ღღ◈: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ღღ◈,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ღღ◈,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ღღ◈。小型微利企业应准确填报基础信息ღღ◈,包括从业人数ღღ◈、资产总额ღღ◈、年度应纳税所得额ღღ◈、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ღღ◈,信息系统将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ღღ◈、自动计算减免税额ღღ◈。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ღღ◈,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ღღ◈,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ღღ◈,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ღღ◈,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ღღ◈;形成无形资产的ღღ◈,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ღღ◈。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 (2023 年第17 号)

  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ღღ◈、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 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 满 2年 ( 24 个月ღღ◈,下同) 的ღღ◈,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2 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ღღ◈;当年不足抵扣的ღღ◈,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ღღ◈。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 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ღღ◈,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ღღ◈;当年不足抵扣的ღღ◈,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ღღ◈。

  2.接受投资时ღღ◈,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ღღ◈,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 30%ღღ◈;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 5000 万元ღღ◈;

  1.在中国境内 (不含港ღღ◈、澳ღღ◈、 台地区) 注册成立ღღ◈、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ღღ◈,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ღღ◈;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发展改革委等 10部门令第 39 号 ) 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 ) 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ღღ◈,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ღღ◈;

  3.投资后 2 年内ღღ◈,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 50%ღღ◈。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ღღ◈,在此期间已投资满 2 年及新发生的投资ღღ◈,可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文件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 (2023 年第17 号) 适用有关税收政策ღღ◈。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8号)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ღღ◈,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ღღ◈。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14号)

  《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57号)

  2018.1.1-2027.12.31ღღ◈,新购进单价≤500万元的设备ღღ◈、器具可一次性扣除(财税〔2018〕54号ღ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ღღ◈、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ღღ◈、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2027年12月31日前ღღ◈,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ღ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ღღ◈,按90%计入收入总额ღღ◈。 所称小额贷款ღღ◈,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ღღ◈。

  《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

  2027年12月31日前ღღ◈,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ღ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ღღ◈,按90%计入收入总额ღღ◈;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ღღ◈、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ღ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ღღ◈,按90%计入收入总额ღღ◈。

  2027年12月31日前ღღ◈,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ღღ◈,免征企业所得税ღღ◈: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ღღ◈,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ღღ◈;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

  2027年12月31日前ღღ◈,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ღღ◈,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ღღ◈,企业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该项优惠不满五年的ღღ◈,可继续享受至五年期满为止ღღ◈。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ღღ◈、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ღღ◈、增值税ღღ◈、城市维护建设税ღღ◈、契税ღღ◈、印花税等ღღ◈,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ღღ◈。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2023年1 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ღღ◈,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ღღ◈,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ღღ◈。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ღღ◈,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ღღ◈。

  2.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ღღ◈,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ღღ◈、多退少补ღღ◈。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ღღ◈,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ღღ◈,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ღღ◈,重新计算减免税额ღღ◈,多退少补ღღ◈。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部分的 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 ×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 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 50%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ღღ◈,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ღღ◈,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ღღ◈,即可享受ღღ◈。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ღღ◈,税务机关将自动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ღღ◈。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ღღ◈,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应纳税额自动进行税款划缴ღღ◈。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2027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ღღ◈、股票增值权ღღ◈、限制性股票ღღ◈、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ღღ◈,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ღღ◈、《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ღღ◈、《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ღღ◈、《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ღღ◈,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ღღ◈,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ღღ◈,计算纳税ღღ◈。计算公式为ღღ◈:

  《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

  2027年12月31日前ღღ◈,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ღღ◈,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ღღ◈。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ღღ◈,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ღღ◈,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ღღ◈。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ღღ◈,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ღღ◈,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ღღ◈,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ღღ◈;余额小于零的ღღ◈,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ღღ◈。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ღღ◈,如符合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ღღ◈,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ღღ◈,当期不足抵扣的ღღ◈,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ღღ◈。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ღღ◈,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ღღ◈、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ღღ◈。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ღღ◈、费用之外ღღ◈,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ღღ◈,不得在核算时扣除ღღ◈。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ღღ◈,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ღღ◈,按照“经营所得”项目ღღ◈、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ღღ◈。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如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ღღ◈,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ღღ◈。年度核算亏损的ღღ◈,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ღღ◈。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个人合伙人ღღ◈,没有综合所得的ღღ◈,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ღღ◈、专项扣除ღღ◈、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ღღ◈。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ღღ◈,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ღღ◈,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ღღ◈。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ღღ◈、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9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关于延续实施沪港ღღ◈、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3号)

  2027年12月31日前ღღ◈,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ღღ◈、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ღღ◈,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ღღ◈。

  《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6号)

  2027年12月31日前ღღ◈,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中国境内原油等货物期货品种取得的所得ღღ◈,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ღღ◈。

  2027年12月31日前ღღ◈,广东省ღღ◈、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ღღ◈,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ღღ◈,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ღღ◈,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ღღ◈。

  本通知适用范围包括广东省广州市ღღ◈、深圳市ღღ◈、珠海市ღღ◈、佛山市ღღ◈、惠州市ღღ◈、东莞市ღღ◈、中山市ღღ◈、江门市和肇庆市等大湾区珠三角九市ღღ◈。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

  对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ღღ◈,可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ღღ◈,也可选择按相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ღღ◈、语言训练费ღღ◈、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ღღ◈,但不得同时享受ღღ◈。外籍个人一经选择ღ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ღღ◈。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ღღ◈。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2027年12月31日前ღღ◈,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ღ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ღღ◈,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ღღ◈,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ღღ◈,按照本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ღღ◈,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ღღ◈,单独计算纳税ღღ◈。计算公式为ღღ◈: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对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ღღ◈,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ღღ◈,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ღღ◈,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ღღ◈。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ღღ◈。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ღღ◈。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 (2023年第17号)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 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ღღ◈,该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ღღ◈;当年不足抵扣的ღღ◈,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ღღ◈。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ღღ◈,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ღღ◈;当期不足抵扣的ღღ◈,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ღღ◈。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ღღ◈,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ღღ◈,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 70%尚未抵扣完的ღღ◈,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 36 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ღღ◈。

  2.接受投资时ღღ◈,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ღღ◈,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 30%ღღ◈;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 5000 万元ღღ◈;

  1.在中国境内 (不含港ღღ◈、澳ღღ◈、 台地区) 注册成立ღღ◈、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ღღ◈,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ღღ◈;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发展改革委等 10部门令第 39 号 ) 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 ) 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ღღ◈,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ღღ◈;

  3.投资后 2 年内ღღ◈,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 50%ღღ◈。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ღღ◈、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ღღ◈、父母ღღ◈、子女ღღ◈、祖父母ღღ◈、外祖父母ღღ◈、孙子女ღღ◈、外孙子女ღღ◈、兄弟姐妹ღღ◈,下同) ღღ◈,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ღღ◈;

  享受上述税收政策的投资ღღ◈,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ღღ◈,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ღღ◈。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ღღ◈,在此期间已投资满 2 年及新发生的投资ღღ◈,可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文件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 (2023 年第17 号) 适用有关税收政策ღღ◈。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 年第 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

  2027年12月31日前ღღ◈,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ღღ◈,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ღღ◈,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ღღ◈。

  远洋船员是指在海事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和在渔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远洋渔业船员ღღ◈。

  在船航行时间是指远洋船员在国际航行或作业船舶和远洋渔业船舶上的工作天数ღღ◈。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在船航行时间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的累计天数ღღ◈。

  对个人投资者持有2024—2027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ღღ◈,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ღღ◈。税款由兑付机构在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ღღ◈。

  《关于延续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为了鼓励煤炭资源集约开采利用ღღ◈,自2023年9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ღღ◈,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ღღ◈,资源税减征50%ღღ◈。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ღღ◈,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ღღ◈、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 (不含水资源税) ღღ◈、城市维护建设税ღღ◈、房产税ღღ◈、城镇土地使用税ღღ◈、印花税 (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ღღ◈、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ღღ◈、地方教育附加ღღ◈。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ღღ◈、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ღღ◈、城市维护建设税ღღ◈、房产税ღღ◈、城镇土地使用税ღღ◈、印花税ღღ◈、耕地占用税ღღ◈、教育费附加ღღ◈、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必发bifa官方网站ღღ◈,ღღ◈,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ღღ◈。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ღღ◈,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ღღ◈、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ღღ◈、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ღღ◈。

  从业人数ღღ◈,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ღღ◈。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ღღ◈,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ღღ◈。具体计算公式如下ღღ◈: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ღღ◈。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ღღ◈,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ღღ◈,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人ღღ◈、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两个条件的ღღ◈,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以上优惠政策ღღ◈。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2021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ღღ◈,企业按有关规定整体改制ღღ◈,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ღღ◈,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ღღ◈,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ღღ◈,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ღღ◈、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ღღ◈、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ღღ◈,暂不征土地增值税ღღ◈;

  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ღღ◈,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ღღ◈,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ღღ◈,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ღღ◈、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ღღ◈,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ღღ◈;

  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ღღ◈,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ღღ◈,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ღღ◈、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ღღ◈,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ღღ◈;

  单位ღღ◈、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ღღ◈,对其将房地产转移ღღ◈、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ღღ◈,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ღღ◈。

  《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

  政策要点ღღ◈:2027年12月31日前ღღ◈,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ღღ◈、土地ღღ◈,免征房产税ღღ◈、城镇土地使用税ღღ◈。

  上述房产ღღ◈、土地ღღ◈,是指在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ღღ◈,用于办公ღღ◈、仓储ღღ◈、信息监控ღღ◈、质量检验等经营及管理的房产ღღ◈、土地ღღ◈。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ღღ◈,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ღღ◈,承担粮(含大豆)ღღ◈、食用油ღღ◈、棉ღღ◈、糖ღღ◈、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ღღ◈,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ღღ◈。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关于继续实施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ღღ◈、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

  《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ღღ◈、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

  2027年12月31日前ღღ◈,对农产品批发市场ღღ◈、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ღღ◈,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ღღ◈、土地ღღ◈,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ღღ◈。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ღღ◈、土地ღღ◈,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ღღ◈。

  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ღღ◈,是指经办理经营主体登记ღღ◈,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ღღ◈。农产品包括粮油ღღ◈、肉禽蛋ღღ◈、蔬菜ღღ◈、干鲜果品ღღ◈、水产品ღღ◈、调味品ღღ◈、棉麻ღღ◈、活畜ღღ◈、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ღღ◈、自治区bifa必发ღღ◈。ღღ◈、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ღღ◈。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ღღ◈、土地ღღ◈,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ღღ◈、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ღღ◈、土地ღღ◈。农产品批发市场ღღ◈、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ღღ◈、生活区ღღ◈,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ღღ◈、土地ღღ◈,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优惠范围ღღ◈,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ღღ◈。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前ღღ◈,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ღღ◈,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ღღ◈、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ღღ◈,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ღღ◈、城镇土地使用税ღღ◈。

  对专业供热企业ღღ◈,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ღღ◈,计算免征的房产税ღღ◈、城镇土地使用税ღღ◈。对兼营供热企业ღღ◈,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ღღ◈,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ღღ◈、城镇土地使用税ღღ◈。可以区分的ღღ◈,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ღღ◈,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ღღ◈,计算免征的房产税ღღ◈、城镇土地使用税ღღ◈。难以区分的ღღ◈,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ღღ◈,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ღღ◈、城镇土地使用税ღღ◈。 对自供热单位ღღ◈,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必发bifa官方网站ღღ◈,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ღღ◈、城镇土地使用税ღღ◈。

  《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在2027年12月31日之前ღღ◈,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ღღ◈、办公用房产ღღ◈、土地ღღ◈,免征房产税ღღ◈、城镇土地使用税ღღ◈。

  所称饮水工程ღღ◈,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ღღ◈。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ღღ◈,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ღღ◈、供水公司ღღ◈、供水(总)站(厂ღღ◈、中心)ღღ◈、村集体ღღ◈、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ღღ◈。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ღღ◈,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ღღ◈,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ღღ◈。

  《财政部ღღ◈、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ღღ◈、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城市公交站场ღღ◈、道路客运站场ღღ◈、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ღღ◈,对城市公交站场ღღ◈、道路客运站场ღღ◈、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ღღ◈,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ღღ◈。

  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ღღ◈,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ღღ◈、停车场ღღ◈、保养场ღღ◈、站场办公用地ღღ◈、生产辅助用地ღღ◈。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ღღ◈,包括站前广场ღღ◈、停车场ღღ◈、发车位ღღ◈、站务用地ღღ◈、站场办公用地ღღ◈、生产辅助用地ღღ◈。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ღღ◈,包括车站(含出入口ღღ◈、通道ღღ◈、公共配套及附属设施)ღღ◈、运营控制中心ღღ◈、车辆基地(含单独的综合维修中心ღღ◈、车辆段)以及线路用地ღღ◈,不包括购物中心ღღ◈、商铺等商业设施用地ღღ◈。城市公交站场ღღ◈、道路客运站场ღღ◈,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建设的ღღ◈,为公众及旅客ღღ◈、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ღღ◈。

  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ღღ◈,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ღღ◈,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ღღ◈、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ღღ◈。

  《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ღ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2027年12月31日前ღღ◈,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ღ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ღ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ღ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ღღ◈、城镇土地使用税ღღ◈。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ღღ◈、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政策要点ღღ◈:2027年12月31日前ღღ◈,对国家级ღ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ღღ◈、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ღღ◈、土地ღღ◈,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ღღ◈;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ღღ◈、经营租赁ღღ◈、研发和技术ღღ◈、信息技术ღღ◈、鉴证咨询服务ღღ◈。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ღღ◈、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

  2027年12月31日前ღღ◈,对农产品批发市场ღღ◈、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ღღ◈,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ღღ◈、土地ღღ◈,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ღღ◈。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ღღ◈、土地ღღ◈,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ღღ◈。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

  2027年12月31日前ღღ◈,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ღღ◈,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ღღ◈,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ღღ◈,企业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该项优惠不满五年的ღღ◈,可继续享受至五年期满为止ღღ◈。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ღღ◈、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ღღ◈、增值税ღღ◈、城市维护建设税ღღ◈、契税ღღ◈、印花税等ღღ◈,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ღღ◈。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政策要点ღღ◈:在2027年12月31日之前ღღ◈,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ღღ◈,免征契税ღღ◈。

  财政部 税务总局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ღღ◈、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ღღ◈,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ღღ◈,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ღღ◈,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ღღ◈,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ღღ◈,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捞金子ღღ◈、义务的ღღ◈,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ღღ◈、房屋权属ღღ◈,免征契税ღღ◈。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ღღ◈,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ღღ◈、股份)比例超过50%的ღღ◈,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ღღ◈、房屋权属ღღ◈,免征契税ღღ◈。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必发bifa官方网站ღღ◈,依照法律规定ღღ◈、合同约定ღღ◈,合并为一个公司ღღ◈,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ღღ◈,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ღღ◈、房屋权属ღღ◈,免征契税ღღ◈。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ღღ◈、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ღღ◈,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ღღ◈、房屋权属ღღ◈,免征契税ღღ◈。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ღღ◈,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ღღ◈、房屋权属ღღ◈,免征契税ღღ◈;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ღღ◈、房屋权属ღღ◈,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ღღ◈,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ღღ◈,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ღღ◈、房屋权属ღღ◈,免征契税ღღ◈;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ღღ◈,减半征收契税ღღ◈。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ღღ◈、划转国有土地ღღ◈、房屋权属的单位ღღ◈,免征契税ღღ◈。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ღღ◈、房屋权属的划转ღღ◈,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ღღ◈,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ღღ◈,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ღღ◈、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ღღ◈、房屋权属的划转ღღ◈,免征契税ღღ◈。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ღღ◈,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ღღ◈、房屋权属ღღ◈,免征契税ღღ◈。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ღღ◈、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ღღ◈,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ღღ◈,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ღღ◈。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ღღ◈,单位ღღ◈、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ღღ◈,公司土地ღღ◈、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ღღ◈,不征收契税ღღ◈。

  2024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ღღ◈,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存续ღღ◈,企业改制重组的捞金子ღღ◈,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ღღ◈;事业单位改制的ღღ◈,是指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必须存在于改制后的企业ღღ◈。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ღღ◈。

  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ღღ◈,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存续ღღ◈,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ღღ◈、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ღღ◈,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ღღ◈。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

  2027年12月31日前ღღ◈,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ღღ◈,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ღღ◈、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ღღ◈、增值税ღღ◈、城市维护建设税ღღ◈、契税ღღ◈、印花税等ღღ◈,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ღღ◈。

  《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ღ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

  政策要点ღღ◈:2027年12月31日前ღღ◈,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ღღ◈;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ღღ◈,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ღღ◈。

  上述房产ღღ◈、土地ღღ◈,是指在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ღღ◈,用于办公ღღ◈、仓储ღღ◈、信息监控ღღ◈、质量检验等经营及管理的房产ღღ◈、土地ღღ◈。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ღღ◈,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ღღ◈,承担粮(含大豆)ღღ◈、食用油ღღ◈、棉ღღ◈、糖ღღ◈、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ღღ◈,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ღღ◈。

  《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政策要点ღღ◈:在2027年12月31日之前ღღ◈,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ღღ◈,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ღღ◈,免征印花税ღღ◈。

  《关于继续实施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ღღ◈、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

  2027年12月31日前ღღ◈,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ღღ◈,免征印花税ღღ◈。本公告所称高校学生公寓ღღ◈,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ღღ◈,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ღღ◈。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ღღ◈,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ღღ◈、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ღღ◈。

  小型企业ღღ◈、微型企业ღღ◈,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 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ღღ◈。其中ღღ◈,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ღღ◈,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 12 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ღღ◈,不满12 个自然月的ღღ◈,按照以下公式计算ღღ◈:

  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ღღ◈,实行“自行判别ღღ◈、申报享受ღღ◈、 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ღღ◈。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ღღ◈、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ღღ◈。

  甲企业为微型企业ღღ◈,2023 年 5 月与 乙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ღღ◈,借款 10 万元ღღ◈,期限一年ღღ◈,年利率 4%ღღ◈。甲企业ღღ◈、 乙银行是否都可以享受免征借款合同印花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2022 年第 22 号 ) 第四条第 ( 一 ) 项规定ღღ◈,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ღღ◈,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ღღ◈,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ღღ◈。因此ღღ◈, 甲企业ღღ◈、 乙银行申报该笔借款合同印花税时ღღ◈,均可享受免征印花税优惠ღღ◈。

  《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ღ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2027年12月31日前ღ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ღ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ღღ◈、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ღღ◈、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ღღ◈,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ღღ◈。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

  2027年12月31日前ღღ◈,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ღღ◈,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ღღ◈、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ღღ◈、增值税ღღ◈、城市维护建设税ღღ◈、契税ღღ◈、印花税等ღღ◈,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ღღ◈。

  《关于继续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7号)

  政策要点ღღ◈:2027年12月31日前ღღ◈,继续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ღ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ღღ◈、《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ღღ◈。

  《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ღღ◈、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 45号)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ღღ◈,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ღღ◈,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ღღ◈;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ღღ◈、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的药品ღღ◈,免征药品注册费ღღ◈。

  2027年12月31日前ღღ◈,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ღღ◈。其中ღ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ღღ◈,但未达到所在地省ღღ◈、自治区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ღღ◈,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ღ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ღღ◈,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ღღ◈。

  (3)《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ღღ◈、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 45号)

  2027年12月31日前ღღ◈,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ღ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ღღ◈,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ღღ◈;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ღღ◈,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ღ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ღღ◈,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ღღ◈。

  《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

  3.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ღღ◈,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ღღ◈、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ღღ◈,暂免征收增值税ღღ◈。

  4.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ღღ◈、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ღღ◈,暂免征收增值税ღღ◈。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ღღ◈;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ღღ◈,免征增值税ღღ◈。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ღღ◈,未单独核算ღ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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